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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11〕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我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全州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除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外,余下的部分由州、县财政分别承担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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