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采购、配送和结算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必须从中标品种中选择,选购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给采购机构的计划需求执行,所选药品品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区为单位,各区要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区,基本药物货款由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区在改革期间,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在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或自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支付;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应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由区统筹安排各区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拔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院办院管,但要在财务、药品管理方面与其归属的医院分清,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采证明。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上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要尽量缩短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最长不得超过5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未能按时付款的,要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要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按国办发(2010) 56号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