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1〕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第四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招标和采购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第六条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市卫生局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管部门,以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基础,以区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协助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