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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1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佛山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我市颁布的《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并纳入政府管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意见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和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种主体投资建设,统一纳入政府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安置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80后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安置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划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  通过新建,改建,各类产业园区、三旧改造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收购,租赁等形式,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商品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必须在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套数和产权归属等。已租用给员工的宿舍不得再纳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二、规范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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