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30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中:对于全额拨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离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对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依据核定的在职编制数按上述标准将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拨付给其上级医院。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区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将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价格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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