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1〕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区要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