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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六、公开招租意向承租人少于二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实行协议出租。

  七、房产租赁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企业可视其出租资产情况收取不低于出租资产一个月租金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收取。租金一般按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收取。

  八、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九、房产租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十、每年1月31日之前,单位应将上年度的房屋租赁及闲置情况,报市国资委法规处备案。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房产,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企业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本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专项清理,将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使用、租赁情况统计汇总,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统计情况报市国资委法规处。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7987289

  附件: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

  单位:

序号

房产位置

房产性质

房产面积(米2

租赁价格

租赁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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