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筑国资通〔2011〕151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行为,经2011年10月21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房产类资产是指企业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租赁是指占有、使用房产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将上述资产对外租赁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房产类资产,不得租赁: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三)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四)已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它情形。
三、企业租赁房屋时,需制订招租方案,并经企业经营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招租方案主要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下房屋的租赁,应报市国资委法规处备案。
租赁期限超过5年(含5年)或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营性房产类资产的租赁,租金原则上应逐年增加,并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房产租赁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化定价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公开招租由房产所在企业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实施。房屋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否则终止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5年或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上公开招租出租房产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在报刊或房屋租赁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