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向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区域(含出口)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条件、评审方式等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评审通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发给著名商标证书;对未予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