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0年4月1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品牌提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权利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经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