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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单项新建或扩建工程,可提出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报告,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务、人防、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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