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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9日市委五届第10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称为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通过银行或BT、BOT、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但以后须逐步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本金、补贴利息或偿还投资成本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来源和结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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