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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10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连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4.6707公顷(其中耕地9.2851公顷)、未利用地6.87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水田4.547公顷、园地0.4089公顷、林地18.6259公顷、其他农用地1.6544公顷、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0.34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27公顷、其他草地0.21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3483公顷,坡西村水田0.9137公顷、园地0.1274公顷、林地8.6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公顷、其他草地0.504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605公顷,仁山村水田3.6211公顷、旱地0.2033公顷、园地0.39公顷、林地4.9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51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6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23公顷、其他草地0.485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682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2.159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84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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