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办发〔2010〕143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1日
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犯罪;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为建设“平安南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三)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
(五)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