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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于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人员岗位变动的问题。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的人员岗位变动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原聘岗位工作满一个及以上聘期,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

  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获得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中仍有岗位空缺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上报认定材料时,需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前后对照表、岗位聘用变动审核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批文、岗位聘用变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变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九、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范围和对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改变其原编制性质。

  十、关于聘用合同中甲方如何确定的问题。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须由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才能办理。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因此,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关于聘用合同期限确定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签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或项目合同。

  十三、关于聘用合同中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4号)中第五条第四款“关于甲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和我区目前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

  十四、关于聘用合同中工资构成和标准确定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其标准根据岗位聘用中认定的岗位等级、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事业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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