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各供水单位根据新的水处理方案做好药剂储备,同时对拟启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使其处于热备状态。
4.3.6各供水单位按市水务局原水调度指令,由引滦原水切换为应急备用水源。
4.3.7 各供水单位及水厂根据不同原水水质,启用新的水处理方案,并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根据需要可在预沉池或进水口投加粉末活性炭等预处理药剂,并可在水处理过程中二次投加粉末活性炭等,保证供水水质。
4.3.8 原水切换初期,各供水单位增加对水厂出厂水9项、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频率。水厂工艺运行基本稳定后,对出厂水常规指标进行检测。
市供水管理处适时组织天津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查。
4.3.9 当原水水质污染严重,限于条件必须加以利用时,作为应急措施可根据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经批准对浑浊度、耗氧量指标适当放宽。
4.3.10 为保证供水水质而造成水厂产水量减少,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时,根据城市用水结构和各行业用水量的实际情况,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县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供水单位应提出水量压减后的供水方案,报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5 应急专家组
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水厂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我市供水行业有关专家及大专院校教授组成,对水厂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供水单位均组建应急抢险队,既负责本单位应急抢险工作,并根据上级指令承担全市供水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6.2 物资保障
各供水单位根据应急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净水剂、消毒剂等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物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终止
引滦原水水质恢复正常,按照市应急办或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指令,水厂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七日内,各供水单位向所在区域的供水管理部门提交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报市供水管理处。经市供水管理处汇总分析后,报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