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津水安监〔201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中央和市投资的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水务局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其它水务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水务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四条 被稽察项目是区县水务局所属基层单位的,区县水务局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各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天津市水务局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受理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三)建立稽察专家库,负责专家的管理和相关培训,组织和协调稽察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
(五)提出稽察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协调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工作。
市水务局设立稽察办公室,承担稽察日常工作。
第七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专家由市水务局有关单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