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期刊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已经不具备相关规定出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
五十一条、《报纸、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我局注销登记。
4.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我局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按有关规定报告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我局注销登记。
三、期刊年度核验的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期刊出版单位应登陆我局网站(cbj.sh.gov.cn),在首页右上角点击“报刊上报系统”进入“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2),并通过该系统在3月23日前上报。
(二)期刊出版单位应在收到我局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下载填写完整的《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一式两份,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网上“审核未通过”的出版单位,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并在得到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将前款所列纸质材料准备齐全,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三)期刊出版单位应同时提交期刊出版单位年度自检报告一份,自检报告的重点为本《通知》第二条(期刊年度核验内容)所列举的七方面问题,要逐条对照、认真检查,并加盖主管、主办的公章(自检报告主要内容提示见附件)。
(四)《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主编或者主要负责人员为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材料。
(六)期刊社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非法人期刊出版单位(如编辑部)不需要报送此项。
(七)2008年全年样刊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