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应在90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④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5.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6.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
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7.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二)受理与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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