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象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要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列入年度考核,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等工作,做好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
(四)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
(五)扎实开展农民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