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对不能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价格,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合理确定,并在合同签订前10日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物业出租,应选择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项目和有实力的承租人,大宗物业出租要做好承租人的尽职调查。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企业、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以出租物业作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发展适合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的现代产业。

  七、签订合同

  (一)承租人确定后,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涉及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1.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6.物业交付日期;

  7.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8.物业转租的约定;

  9.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10.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企业物业出租时,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企业法律顾问或聘用法律中介机构应对租赁合同条款认真把关,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监督检查

  (一)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企业应按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