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公开招租的物业出租价格,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合理确定,并在合同签订前10日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物业出租,应选择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项目和有实力的承租人,大宗物业出租要做好承租人的尽职调查。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世界500强企业、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以出租物业作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发展适合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的现代产业。
七、签订合同
(一)承租人确定后,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涉及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1.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物业座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6.物业交付日期;
7.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8.物业转租的约定;
9.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10.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企业物业出租时,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企业法律顾问或聘用法律中介机构应对租赁合同条款认真把关,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监督检查
(一)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企业应按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