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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出租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

  1.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物业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5.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1.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的;

  3.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

  (四)除上述规范行为外,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另有约定的行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公开招租

  (一)企业物业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到期后应重新公开招租。鼓励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或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公开竞争招租,承租人及出租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应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公告20个以上工作日。

  (二)企业物业的出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按照两者就高来确定。

  (三)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市属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无报名者,经市属企业批准,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四)对以下3种情形的物业出租,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

  3.经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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