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审批
(一)企业应严格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
2.广泛听取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意见和建议;
3.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4.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企业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三旧”改造的,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与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三旧”改造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对涉及企业拟利用出租物业进行原址开发的“退二进三”项目,在立项前应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
(三)物业出租方案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决策资料要及时建档备案。物业出租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四)企业拟签订物业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
(五)企业拟签订物业单次出租的期限超过6年以上的,市属企业应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切实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事前征询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将企业审议通过的出租方案、决议、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六)市属企业下属控股企业拟签订物业单次出租的期限为6年以内的,应依照大宗物业出租管理制度要求,报市属企业审核同意。
(七)市属企业下属控股企业拟签订物业出租的期限超过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的,应事先征询市属企业同意。
五、规范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1.物业产权不清晰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
3.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物业权属有争议的;
5.擅自改变物业规划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6.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7.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8.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