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 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二十条
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二十条
3.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八条
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5.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6. 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项
7.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包括制式电台、业余电台、卫星通信网、地球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2)《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违法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3.违法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4.违法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2)《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干扰无线电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2)《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责令停止运营
法律依据:
(1)《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2)《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7.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1)《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2)《高楼高塔高山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8.违法为他人提供“三高”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2)《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查封或者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查封或者没收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或者没收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设备;查封或者没收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设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2.强制清除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且整改无效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强制清除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擅自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法律依据:
《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四条
(2)《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
三条
(3)《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五)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