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供电营业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二十五条
2.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法律依据: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
十二条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三、四级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九项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六条
(3)《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及管理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五十二项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九条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
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22项)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二条
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三条
(2)《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3.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四条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五条
5.盗窃电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七十一条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四十一条
(3)《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6.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7.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8.擅自向外转供电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三十八条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9.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情节显著轻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
10.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11.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12.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1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