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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11号)


各市及义乌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民银行、工商、质量技监、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
  根据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5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管理,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联合拟定了《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业发展处 卢成南
  电话:0571-87057566  传真:0571-87056547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517号)要求和统一部署,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决定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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