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等部门举办的特许加盟展,试点企业在加盟展期间每签订一个在省外开设网点的加盟合同,给予2-3万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由政府搭建对接平台,推进试点企业的产品进入知名流通企业或贸易平台进行销售,对试点企业在浙江名品中心等平台开设的网点视同新设网点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允许其按要求进行备案后,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将进行统一宣传,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报表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