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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经营规模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拥有自主产品品牌。
  第六条 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品牌称号(含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和浙江省商业老字号)。
  第七条 企业近三年没有违反财政、税务等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向商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调查报表。
  第八条 企业如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需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试点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销售概况、销售渠道及网点建设情况、市场开拓思路等内容);
  (二)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五)省级以上品牌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推荐。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和省属企业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名单。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确定试点企业,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宁波辖区内的企业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对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到省外(国内)每开设一家直营连锁网点给予3-5万元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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