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提高浙江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省商务厅、财政厅在认定了第一批50家“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做好第二批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推荐名额为10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推荐名额为7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推荐名额为5家;省属企业推荐名额不超过3家,并于3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人:
省商务厅 吴 哲 0571-87057546 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 夏慧民 0571-87058469(兼传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一批具有品牌、产品和管理等优势的企业,实施品牌营销,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价值实现和品牌增值功能,支持一批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认可度较高的品牌,采取自营或特许加盟的方式开设连锁网点,延伸销售终端,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选择服装、纺织、鞋类、箱包、丝绸、医药、化工、五金、家电和其他优势品牌等十大行业,确定一批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通过财政补助等政策手段,鼓励试点企业到省外开设连锁专卖网点,并以试点带动,逐步建立起通畅、高效、多元、增值的浙江产品现代营销网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