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或者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除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两次该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0份以上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0份以上出入境或丢失以及擅自损毁发票200份以上或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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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地税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下列情形处罚:
1、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下并且积极改正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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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地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发生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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