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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八条规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由地税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九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在50%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在50%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实施细则》九十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除由地税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按下列情形处罚:

1、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实施细则》九十八条规定: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按下列情形处罚:

1、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或者阻止地税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收征管法》七十条《实施细则》九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经教育当场改正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经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检查或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七十条《实施细则》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情况处罚:

1、经教育当场改正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经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有关资料损毁、遗失、无法恢复或涉税金额1万元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税收征管法》七十三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下列情形处罚:

1、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流失的税款处以等同数额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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