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除由地税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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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在50%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在50%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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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 《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除由地税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按下列情形处罚:
1、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未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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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按下列情形处罚:
1、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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