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00元以下等其他危害后果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00元以上等其他危害后果或责令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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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
税
申
报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未超过15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15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导致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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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
款
征
收
| 纳税人偷税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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