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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实施细则》九十一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发生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00元以下等其他危害后果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以上或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00元以上等其他危害后果或责令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逾期未超过15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15日的,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导致税款流失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纳税人偷税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8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六十五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与他人串通转移或隐匿财产或妨碍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等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税收征管法》六十七条规定: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1、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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