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帐
簿
、
凭
证
管
理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经责令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改正或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0元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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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并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0元以上或态度恶劣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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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 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2、初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经责令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两次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年内发生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0元以上或责令限期改正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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