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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以发展为主题。
  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不断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和重点突破。针对省情,统筹兼顾;针对地区特点,实施分类指导;选准突破口,有重点进行突破;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为基层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5.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专栏一: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的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护理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2.公共服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等项目,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12万件各类辅助器具,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教育保障机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加大岗位和职业技能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50万人;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52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力;帮助4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2万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有条件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36个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培训300名残疾人维权工作者,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

  --组织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3.支撑条件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设施。
  --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构建覆盖全省残疾人的服务网络平台,为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统计与残疾人状况监测。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促进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津贴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经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落实好《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
  3.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制定实施的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采取措施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医疗救助,确保贫困残疾人病有所医。
  4.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全面建立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研究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进行补贴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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