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10项)
1.营业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
四条。
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5.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