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六条。
23、非法印制发票。
处罚种类: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一条。
2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二条。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七十八条。
27.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
28.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印花税票,纳税人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纳税人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
29.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