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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10.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一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11.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应当按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2.搬迁奖励费。
  (1)提前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后搬迁并交验房的,每户再奖励8.3万元。
  13.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安置用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旺家暾地块和和润家园的中高层及高层住宅(约46套,约350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旺家暾地块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层次差)、和润家园每平方米7900元(不含层次差)。定销商品房实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相应套型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购买小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20平方米。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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