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苏府公〔2011〕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北园路:10号;齐门路:188号(原齐门路140、140-1、142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平江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北园路10号(档案馆后门)。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67542667。
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