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1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
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