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一条
12、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二条
13、执业兽医有下列违法行为:1、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二条
1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拒绝接受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三条
15、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16、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销毁所得物品、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17、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未服抗血吸虫药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18、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采取防灭钉螺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19、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血防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20、破坏防螺、灭螺、灭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三十条
2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强制免疫: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十三条
2、强制扑疫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一条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五条
3、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四十条
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十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七条
4、动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四条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六条
(六)行政补偿(共2项)
1、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六十六条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三十三条
2、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三十四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九条
2、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十七条
3、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二十六条、第
四十二条
(八)其它行政行为(共4项)
1、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
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2、重大动物疫病采集病料的批准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一条
3、对批准养犬的登记、注射犬用疫苗、发放及收回、“家犬免疫牌”、“家犬免疫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
五条
4、宣布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三条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三条
3、《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未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包括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3、未依照《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4、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5、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第
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二)行政强制(共7项)
1、对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在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4、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5、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6、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二十五条
7、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四条
(三) 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五条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三条
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发布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十二条
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农业部分)》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 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七条
(五)行政补偿(1项)
1、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六条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
四条
2、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调查
法律依据:《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六条
(七)其它行政行为(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