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
32、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
3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
34、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35、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36、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37、 未经批准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38、经批准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四条
39、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五条
40、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五条
41、拒绝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强制拆解报废渔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二条
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三条
3、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或者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船舶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四条
4、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5、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对进出渔港的船舶收费
法律依据:
(1)《渔港费收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五)行政确认(共6项)
1、渔业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
(2)《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
2、渔业船舶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
3、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九条
4、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七条
5、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八条
6、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一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并逐级分解下达,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二十二条
2、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
(3)《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
七条
3、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
4、对渔业船舶检验实施实施现场检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二十六条
5、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对建立人工渔港的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2、进出口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3、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初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4、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初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
5、在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九条
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三十一条
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条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
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四条
4、《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
5、《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
6、《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
五条
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四条
8、《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四条
9、《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21项)
1、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
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三条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五条
4、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六条
5、有下列违法行为:1、兴办饲养场、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七条
6、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以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八条
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八条
8、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和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九条
9、有下列违法行为:1、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3、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条
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