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权限内渔船及其船用产品质量检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七条、第
九条、第
十四条、第
二十条
2、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
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
5、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41项)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二条
2、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二条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三条
4、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四条
5、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五条
6、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三十七条
7、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8、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9、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流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10、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1、未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渔业活动
12、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航行作业
13、未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信号、消防、救生设备或者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
14、渔船超载
15、肇事渔船,逃离事故现场
16、职务船员无船员证书、持无效船员证书或者持不相应船员证书操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17、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擅自出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18、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
19、在习惯航道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或者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0、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
(3)《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2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九条
2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八条
(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
2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八条
(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24、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
2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
26、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
27、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
2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
2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
30、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