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7、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七十一条
8、对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七十一条
9、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10、对临床试验供人消费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1)《
兽药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2)《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11﹑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1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
强制种类: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50条
1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强制种类: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54条
14、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强制种类: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55条
1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强制种类: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37条
16、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事故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强制种类:扣押事故机具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条
17、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事故责任人拒绝预付医疗费或者无法预付医疗费,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其事故机具
强制种类:扣押事故机具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三条
(四)行政裁决(共1项)
1、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的裁决
法律依据: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
九条、第
十二条
(五)行政征收(共3项)
1、对品种权人被授予农作物品种权收取缴纳年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三十五条
2、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
法律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3、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三十九条
(六)行政确认(共48项)
1、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纯度种植鉴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十八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试验及认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
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
三条、第
二十七条
5、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三十条
6、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7、对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产品成份认可及规格说明
法律依据: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
二十一条
8、异地农药广告发布的备案
法律依据: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
五条
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
八条
10、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
四条
11、外省登记的肥料进入湖南销售的备案
法律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12、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
13、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垦数量、质量的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
14、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法律依据: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15、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后验收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九条
16、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法律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
三条
17、对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方案的确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五十五条
18、畜禽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
法律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9、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确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五条
20、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确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十二条
21、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确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十三条
2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十九条
2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七条
24、动物源性生产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5﹑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26、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考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
27、引入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规定要求,并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
九条
2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
2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30、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三十八条
31、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四十条
3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四十一条
33、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八条
(2)《
草种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34、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条
(2)《
草种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35、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六条
(2)《
草种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36、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37、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38、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备案、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十四条
39、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
十一条
40、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确认
法律依据: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十八条
41、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
二十六条
42、拖拉机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六条
43、拖拉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九至
十六条
44、拖拉机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十七条
45、拖拉机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二十一条
46、拖拉机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47、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使后恢复行驶的登记
法律依据: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二十七条
48、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七)行政补偿(共3项)
1、对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遭受损失的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十三条
2﹑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
3﹑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
八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28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2、对省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3、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土地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
4、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2)《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