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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121、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12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12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12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2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12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2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12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0、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1、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13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3、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3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7、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13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139、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140、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14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142、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143、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14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45、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工具、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47、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48、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49、生鲜乳收购站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机具、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15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处罚种类: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8条
  15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扣押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
  160、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
  16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5、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6、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7、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8、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9、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0、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29条
  171、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31条
  172、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3、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收缴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6条
  175、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9条
  176、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合格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8条
  177、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8、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9、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
  180、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181、通过鉴定的产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182、接受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收到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为了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销毁、灭活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销毁假劣农药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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