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我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新“三定”规定,逐项清理、核对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现将《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
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七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八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七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六条
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三条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
12、《
农药管理条例》第
五条
13、《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四条
14、《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