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