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1〕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武发〔2011〕1号)精神,全面推进水利改革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当前及近期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目标是: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现我市农田水利3到5年上新台阶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集中资金、成片推进,分级负责、以奖代补,建管并重、科学管理”的原则,整体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创新水利改革发展体制机制,着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务,通过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农田灌排体系、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体系和水务制度体系,为我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大水利财政投入和融资力度。确保公共财政稳定投入,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季度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力度。鼓励农民群众参与水利建设,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拓宽污水处理费融资渠道,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及融资使用管理,探索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上市融资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村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探索建立水利设施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激励和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街(乡、镇)水利站、农村抗旱服务队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街(乡、镇)水利站受区水务部门委托负责指导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与养护,农村抗旱服务队负责辖区内抗旱技术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管、水费收取、水量协调、水事纠纷调解,积极探索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市级财政部门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街(乡、镇)水利站、农村抗旱服务队、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给予扶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