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四、收费时限。一类收费区域为7:00至21:00;二类收费区域为7:00至20:00。
五、免费规定。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一)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下列车辆:军车、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以及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三)省财政、物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免费停车范围。
六、收费用途。城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公示排板的制作、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八、驾驶员应当接受收费人员的引导,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机动车,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停放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九、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的收费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收费票据。收费人员未穿着收费工作服、未佩戴收费《工作证》或者未按照标准收费、未出具收费票据的,驾驶员可以拒缴停车费并向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27-65656851。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原收费单位武汉市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发放的咪表停车IC卡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年内仍然可以使用。
本通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