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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湖沙湖及楚河水上经营秩序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东湖沙湖及楚河水上经营秩序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 9月28日,东沙连通工程楚河正式通航。为保障东湖、沙湖及楚河水上经营管理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湖、沙湖及楚河的水上经营管理适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8号令),由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二、船舶进入东湖、沙湖及楚河经营应当依法取得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核发的《水上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核定范围内经营。禁止船舶未经许可进入东湖、沙湖及楚河经营。
  三、经许可进入东湖、沙湖及楚河经营的船舶,应当服从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管理,保持正常经营秩序,按照规定航线航行,在指定码头停靠。
  四、禁止利用船舶围堵他人船舶,妨碍、阻扰他人正常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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