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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明确要求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又不能说明正当原因理由的;
  (二)一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已发现的重大(典型)、突发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备本单位(部门)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结果的;
  (三)一年度内,出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或者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的本辖区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核查属实或基本属实,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上报的;
  (四)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生2起以上重大(典型)、突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先由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通报,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此前没有发现、报告,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一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曝光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或没有按照规定报告,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七)因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备)已经发现本辖区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群众集体访、重复访,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八)欺报瞒报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报告、依法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管)领导和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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